学工字﹝2020﹞39号 关于印发《徐海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周良点击数:11更新时间:2020-1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本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为各职能部门提供用工服务,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六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七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应不超空余时间负荷。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原则上需要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学生实际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计酬。

 (一)值班时间段在11.5小时内有任务分配忙(12.5/次);无任务分配闲(5/次)。

    (二)值班时间段在30分钟至1小时内有任务分配忙(10/次);无任务分配闲(4/次)。

 (三)值班时间段在1030分钟内:有任务分配忙(6/次)无任务分配闲(2/次)。

第十七条 校内临时岗位、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校内固定岗位计酬方法。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 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原则上必须经学院授权,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学工处

徐海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011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