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贫困学生认定原则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是高校开展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有效依据。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核实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真做好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审核认定,确保国家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真实、准确、公平、公正。
第二条贫困学生申请建档条件
凡我院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其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贫困学生档案: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
2.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4.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5.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6.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7.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8.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的重大损失;
9.因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10.建档立卡家庭;
11.其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三条贫困学生认定标准
1.贫困学生分为特别贫困学生(特困生)和一般贫困学生两类。
① 特困生分为A、B两档:
特困生(A档)基本条件: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
特困生(B档)基本条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实际生活费用较低。
② 一般贫困学生(C1档)基本条件: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在校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徐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③一般贫困学生(C2档)基本条件:家庭经济相对困难,在校实际生活费用较低。
④ 特困生(A档、B档)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特困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建档贫困学生的25%。
2.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3.学生家庭成员是指与学生本人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四条贫困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1.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贫困学生:
① 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特殊课程学习要求除外);
② 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及其它奢侈品的;
③ 经常外出参与商业旅游的;
④ 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
⑤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⑥ 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徐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⑦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五条贫困学生的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
每年10月份,需要申请建档的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只盖村委会和居委会公章无效)。
2.诚信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3.成立认定评议小组
学生申请建档后应首先进行班级民主评议,由班长牵头,班委成员等组成,班级评议小组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班级民主评议结果应写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内。
各系要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4.资格审查
① 贫困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各系认定评议小组负责。
② 审查内容
A. 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B. 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C.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③ 审查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在学生食堂的月消费状况;
D.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5.民主评议
在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和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并报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6.公示与异议
① 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
②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质疑。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同学予以答复。如对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院学生工作处在接到提请复议的2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同学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相应调整。
7.建立档案
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将本系经公示无异议的最终建档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院学生工作处审批,审核通过后列入学院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作为学院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院有关政策给予贫困学生相关资助。
第六条建档调整
1.对未建立贫困学生档案的学生,若突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其无法正常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可随时向系学生
工作办公室提出建档申请,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进行认定建档。
2.对已经建立的贫困学生档案,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经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并对调整名单及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3.对在校学习期间发现建档学生有实施了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举行为及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取消其作为贫困学生的认定,并报院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七条其它
1.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在每学年10、11月份统一进行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
2.各系要高度重视贫困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认真细致做好每个环节,确保关注到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
3.认定和建档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同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贫困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4.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解释权归院学生工作处。
院学生工作处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30日